2015/06/11

中醫針灸傷科診療項目

 

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自104年 6月(費用年月)起,執行中醫針灸傷科診療項目B41-B46、B53-B57、B61-B63、B80-B94 (支付標準編號)者,應填報「執行時間-起」、「 執行時間-迄」及「執行醫事人員代號」。

並自104年 9月(費用年月)起,未依規定填報者,不予受理費用申報,轉知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配合辨理,請查照。

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5月26日健保醫字第1040080481號函辨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