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/09/02
中醫總額指標說明(十三)
十三、醫療費用明細標示
指標意義:
依據健保醫療辦法第21條,民眾就醫後,醫療院所應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
其自行負擔費用的收據。中醫院所應有義務強化民眾知的權利及資訊的透明化,以改
善醫病關係。
指標定義:院所醫療費用明細收據須符合下列資訊
01、診察費 \ 02、藥費 \ 03、藥事服務費 \ 04、處置費 \ 05、檢驗費 \ 06、檢查費
07、掛號費 \ 08、部分負擔 \ 09、藥品 \ 10、其他之個數。
註:第1-6項係指屬於健保給付之醫療費用部分,第7-10項係指屬於自費的部分。